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对内资企业发展的影响
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内容的变化:
新税法具有几大亮点:
一是公平税负;
二是规范有序,具体规范了统一扣除等;
三是产业鼓励,过去是对地区和企业的鼓励,这次集中体现了对产业的鼓励。
四是平稳过渡。按照新税法,税收优惠政策将从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,改为以产业优惠为主,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、投资环保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,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———统一适用税率。现行“两税”的税率均为33%,但对一些特殊的外企实行24%和15%甚至更优惠的税率,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%和18%的照顾税率,造成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。新税率确定25%的
———统一税前扣除。新税法统一了各项支出的扣除办法,主要在工资、公益性捐赠、研发费用、广告费等支出扣除项目上作了较大调整。
———统一税收优惠。新税法将“两税”进行整合:
一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、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;
二是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,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等;
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%的优惠税率,扩大对创业投资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优惠;
四是对劳服、福利、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(如加计扣除、少计收入等),以取代原直接减免税政策;
五是在法律设定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(即经济特区等)内,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(即上海浦东新区等)内新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可享受过渡性优惠,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(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)的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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